旅游管理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
2023-10-11 17:35
第一条 根据《晋中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条例》文件精神,结合我系实际,为规范学士学位拟授予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士学位拟授予工作实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管理。
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,经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,可拟授予相应学士学位。
1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。
2.遵守法律,遵守社会公德,遵守校规校纪,品行端正。
3.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,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习,并获得相应学分,具备从事与本专业相关职业的能力和素质,且学业成绩优良。
4.毕业论文(设计)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,具有从事相关领域应用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。
5.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要求。
第四条 学士学位拟授予程序:
1.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标准,审核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、学业成绩等材料,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,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。
2.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,且参会委员中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审查通过后,由系报教务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。
3.对于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提出的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,由系编制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》,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送教务处,教务处汇总审核后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。
4.本暂行办法由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旅游管理系
二○二三年九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