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清廉制度】晋中学院关于落实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的实施办法
第一章
总则
第一条
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推进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具体化、规范化、常态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等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
落实“四种形态”的总体要求: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,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、约谈函询,让“红红脸、出出汗”成为常态;党纪轻处分、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;党纪重处分、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;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。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,营造风气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。
第三条
落实“四种形态”应当坚持的原则: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,党纪面前一律平等,实事求是,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。
第四条
学校党委纪委要把落实“四种形态”作为主责主业,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积极主动作为,真正把“四种形态”的要求落到实处。
第二章
适用情形和采用方式
第五条
“第一种形态”适用措施包括:谈话函询了结、“面对面”初步核实了结、给予提醒谈话、警示谈话、批评教育、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、责成退出违纪所得、限期整改、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、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、责令公开道歉(检讨)、通报(通报批评)、诫勉(诫勉谈话)、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12种组织措施,以及谈心谈话、廉政谈话等2种日常教育类措施。
上述措施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:
(一)在安排部署工作任务、监督检查工作、单独交办工作或个别听取工作汇报时,需要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的;
(二)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思想、作风、纪律、履责等方面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;
(三)存在一定问题,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影响的;
(四)存在违纪行为,情节轻微,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;
(五)存在违纪行为,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,但具有减轻处分情形的;
(六)履行全面从严治党“两个责任”“一岗双责”不到位需要提醒督促的;
(七)巡视或专项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不力,情节轻微的;
(八)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情节轻微的;
(九)其他可适用“第一种形态”的情形。
第六条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运用第二种形态,“第二种形态”适用措施包括:党内警告、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,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低岗位等级4项政纪轻处分,以及取消荣誉称号、撤销政协委员资格、终止(罢免、撤销、责令辞去)人大代表资格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、取消(罢免)当选资格、终止党代表资格、停职(停职检查)、调整(调离)职务(岗位)、免职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改任非领导职务、安排提前退休、降低退休待遇、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等15项组织措施。
上述措施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:
(一)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,应当给予党纪政纪轻处分的;
(二)有违纪行为,免予党纪政纪处分,应当予以组织调整的;
(三)受到党纪政纪轻处分或有其他原因,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;
(四)其他可适用“第二种形态”的情形。
第七条
“第三种形态”适用措施包括: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、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,撤职、开除等2项政纪重处分,降职、取消退休待遇、解聘、解除劳动合同、辞退、组织除名(劝退)、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7项组织措施。
上述措施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:
(一)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,应当给予重处分的;
(二)犯有严重错误,已不适宜担任现职或者妨碍纪律审查的;
(三)党员领导干部不再适合担任现职,被责令辞去领导职务,拒不辞职的;
(四)其他可适用“第三种形态”的情形。
第八条
“第四种形态”适用措施包括: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,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,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,再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上述措施适用于下列情形:经立案审查,有严重违纪事实且涉嫌犯罪,需移送司法机关的。
第三章
实施程序
第九条
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的运用,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分级负责实施。
第十条
第一种形态的适用程序:
(一)谈心谈话、提醒谈话、警示谈话、廉政谈话、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要分级实施、及时完成。对中层正职干部进行上述谈话,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进行谈话,由纪检部门、组织、人事部门负责人参加;对中层副职干部进行上述谈话,由学校分管领导进行谈话,由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参加;对其他党员干部进行上述谈话,一般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学校组织、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。
诫勉谈话要履行审批程序。
(二)限期整改、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、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、通报(通报批评)等措施由校党委、行政各工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实施。
第十一条
适用第二、三、四种形态应给予党纪处分的,由学校党委、纪委按照纪律审查相关规定办理;应给予组织调整或重大职务调整的,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;应移送司法机关的,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。
第四章
形态转化
第十二条
符合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、减轻情形,主动认错、有悔改表现,或者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的,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。
第十三条
不重视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情况的、整改不到位的、屡教不改的,或者违纪行为符合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的从重、加重情形的,可以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。
第五章
监督问责
第十四条
党委、纪委要对基层党组织落实“四种形态”进行监督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并将运用情况纳入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。
第十五条
对“四种形态”认识不到位、落实不力、执行失之于宽松软的党员干部,应予以责任追究。
第六章
附则
第十六条
本办法适用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。
第十七条
本办法由中共晋中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
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